日前,一份特殊的《碳普惠核销证明书》送达涉案外轮代理方,标志着长江干线首例通过“以碳代偿”方式办结的外籍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圆满落幕。该案不仅打破了传统生态修复模式的局限,更为全国涉外船舶污染替代性修复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操经验。
3月2日,外轮“KS **”轮在长江太仓段作业期间,被海事执法人员查获使用不合规燃料油。经检测,该船燃油硫含量高达7450mg/kg,超出了长江排放控制区限值标准(1000mg/kg)的7.45倍。这一违规行为造成了大气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对长江生态环境构成直接损害。
案发后,太仓海事局迅速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同步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于涉案船舶船籍在境外,追偿难度极大。为此,办案人员精准锁定境外航运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通过反复调阅轮机日志、航行日志等原始档案,与船方代理、责任船舶逐笔对账,最终精准核定出超标燃油使用量,为损害赔偿数额的测算夯实了证据基础。
案件事实查清后,如何履约成为新难题。传统“补植复绿”等替代修复方式,往往面临资金监管难、管理不规范等瓶颈。对此,太仓海事局跳出传统办案思路,探索出“以碳代偿”的新模式:由赔偿义务人在苏州一站式碳中和普惠服务中心购置等额碳普惠减排量并完成注销,以此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这一创新模式下,海事部门全程不接触赔付资金,从源头防范了资金使用风险,实现了从“处罚”到“修复”的创新一跃。
为确保“以碳代偿”模式站得住、行得通,太仓海事局主动联动地方生态环境、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围绕碳普惠代偿的法律依据、实施流程、效力认定等开展专题研讨,从法理层面充分论证其合法性与可行性,为办案实践筑牢了法治根基。业内专家指出,此次“以碳代偿”模式既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抵偿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失,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导至支持全社会减碳行动上。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