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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抵责存挑战,专家建议严格规范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5-09-03
“认购碳汇”抵责存挑战,专家建议严格规范适用范围

“双碳”目标提出以来,通过购买碳汇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专家表示,“认购碳汇”架起了生态修复目标与“双碳”目标之间沟通的桥梁,实现了两全其美的效果。

 

但专家们也发现,近年来,“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地方甚至在不存在碳汇损失的非法狩猎、非法采矿、污染环境案件中要求行为人购买碳汇。

 

多位专家今天(9月1日)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微信公号表示,“认购碳汇”未必能够有效弥补各种涉案行为所造成的碳汇损失,其行为仅仅产生了“认购免责”的法律后果。

 

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法院对吴某辉滥伐林木案进行裁判,将“认购碳汇”作为生态损害案件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开创了国内之先河。该做法成为基层法院裁决替代性生态修复问题的参照方式。

 

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宋向杰等专家表示,从生态修复效果上,“认购碳汇”的方式弥补了以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采取“补植复绿”修复方式的不足。将“补植复绿”与“认购碳汇”共同作为生态修复方式,尝试对生态系统在恢复期间的碳汇功能损失进行量化,以弥合生态系统的损失,从而解决了执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判决的实际效果问题。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院长王亚琪认为,在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中,当不具备“补植复绿”条件时,法院允许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一方面,森林资源被破坏导致的碳汇损失得以弥补;另一方面,鼓励行为人认购碳汇又可以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认购碳汇”因其契合“双碳”目标并且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可能成为法院判决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首要选择,但也可能导致“补植复绿”等直接修复措施被冷落。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吴晓东、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慧均表示,当下认购碳汇司法实践最大的问题是:认购碳汇未必能够有效弥补各种涉案行为所造成的碳汇损失。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带领的研究团队近期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中67个有效样本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福建省认购碳汇案例数量高达34个,占比超过50%,而其中有14个是由顺昌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占比高达41%。

 

“此数据体现出认购碳汇具有较强的地方司法偏好。”孙佑海说,这也引发了法律定位偏差、适用规则不当、刑事民事案件衔接不畅的问题。